⒈ 保管。
引《周禮·天官·宰夫》:“五曰府,掌官契以治藏。”鄭玄 注:“治藏,藏文書及器物。”賈公彥 疏:“云‘治藏,藏文書及器物’者,其名曰府,府者,主以藏物。故藏當(dāng)司文書及當(dāng)司器物也。”